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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施侑均
關 係 人 黃榆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施侑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
嗣關係人黃榆真向聲請人借款670萬元,詎渠等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借款視為到期,尚積欠592萬0801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確認書、貸款契約總約定書、匯款明細、繳息記錄期數查詢、繳息明細查詢、郵局存證信函、掛號回執等件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
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
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渠等逾期迄未陳述意見。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14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子段
山腳小段
0000-0000
96.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14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
000
彰化縣○○市○○
路000號
彰化縣○○市○○
○段○○○段0000
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
土造;3層
一層:40.56;
二層:58.57;
三層:58.57;
騎樓:14.00;
總面積:171.7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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