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115,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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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施溢聖

代 理 人 陳勇志
上列聲請人施溢聖因與相對人董木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施溢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芳苑鄉裕津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一份。

三、敘明抵押債權金額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蓋聲請狀載負債150萬元,惟僅提出100萬元之本票,且未敘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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