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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清松
上列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彭朋國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168之33地號,同段748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彭朋國,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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