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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邱妙卿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77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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