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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許幸珠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5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林許幸珠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二、確認本件抵押債權金額為何(蓋提出面額新臺幣150萬元之本票,主張債務人積欠金額本金為180萬元所提資料尚有未足
)。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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