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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洪宗福
李聖偉
洪國智
陳瀅蓁
相 對 人 陳勝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7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前開借款之擔保,設定37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權額比例:洪宗福37分之14、李聖偉37分之7、洪國智37分之6、陳瀅蓁37分之10),債務清償日期為112年12月6日,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2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4份、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溪湖鎮 庭忠 0000-0000 92 全部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47.64;
二層:46.95;
三層:46.95;
總面積:141.54 電梯樓梯間 面積:9.24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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