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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賴令𠖲
相 對 人 劉清田
關 係 人 劉冠良
温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劉清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伊與關係人劉冠良、温美雲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相對人與關係人向聲請人借貸共計500萬元。
詎相對人等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催告返還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2紙、郵局存證信函及其收件回執、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8月19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花壇鄉
福德
0000-0000
14.84
40分之3
重測前:白沙坑段
0000-0000
002
彰化縣
花壇鄉
福德
0000-0000
203.56
4分之1
重測前:白沙坑段
0000-0000
003
彰化縣
花壇鄉
福德
0000-0000
150.49
4分之1
重測前:白沙坑段
0000-0000
004
彰化縣
花壇鄉
福德
0000-0000
4.08
4分之1
重測前:白沙坑段
0000-0000
005
彰化縣
花壇鄉
福德
0000-0000
12.92
4分之1
006
彰化縣
花壇鄉
福德
0000-0000
1.25
4分之1
重測前:白沙坑段
0000-0000
007
彰化縣
花壇鄉
福德
0000-0000
14.36
4分之1
008
彰化縣
花壇鄉
福德
0000-0000
53.50
120分之19
009
彰化縣
花壇鄉
福德
0000-0000
366.61
120分之19
010
彰化縣
花壇鄉
福德
0000-0000
1188.17
全部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
000
彰化縣○○鄉○○
街000號
彰化縣○○鄉○○
段000000000地號
加強磚造;住家
用;2層
一層:36.17;二層:36.17;總
面積:72.34
陽台(鋼筋混
凝土造):4.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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