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9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138,20240903,1 快速前往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二、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憲鎮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請人沈慧卿陳國揚上列聲請人沈慧卿等二人因與相對人陳憲鎮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二、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憲鎮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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