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142,2024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請人林美秀



上列聲請人林美秀因與相對人蕭曜宗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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