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143,202409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李文弘 



相  對  人  成鴻車業有限公司即成鴻水產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汝婷 
關  係  人  李連正 

            王汝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成鴻車業有限公司(原名稱:成鴻水產興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與關係人李連正、王汝婷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向聲請人借貸3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4月20日。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等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合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9月5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43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和美鎮
調興
0000-0000

427.48
全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