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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黃苑禎
上列聲請人黃苑禎因與相對人吳榮昌律師即劉宏書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設定義務人劉宏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二、提出劉宏書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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