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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蔣雨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彰化縣○○鎮○○段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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