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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吳曾秀梅
卓岳榮
上列聲請人吳曾秀梅等二人因與相對人何守梅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村000○0地號、767之7地號、767地號、767之29地號、767之12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存證信函催告影本(含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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