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19,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王林蘭



上列聲請人王林蘭因與相對人洪全成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王林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