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林蘭
上列聲請人王林蘭因與相對人洪全成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王林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聲請拍賣之地號及權利範圍為何?(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之地號為2筆,與聲請狀所載6筆不同)
三、確認本件抵押債權金額為何?目前尚欠餘額?(依卷附借據影本所載之借款本金為600萬,與聲請狀所載150萬不同)
四、承上,請提出完整正確之聲請狀。
五、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