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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郭建成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芳玫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林芳玫已歿,請提出相對人林芳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查報相對人林芳玫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更正本件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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