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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唐權承
上列聲請人唐權承因與相對人陳佳惠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唐權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所有權人:陳佳惠、個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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