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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唐權承
相 對 人 陳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2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3年3月26日,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5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西門口 0000-0000 2961.00 10000分之77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5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00巷0弄00號4樓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10層 4層:97.47;
總面積:97.47 陽台,面積:9.54 全部 共有部分:西門口段00000-000建號(202.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之1;
西門口段00000-000建號(1716.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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