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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黄建順
上列聲請人黄建順因與相對人葉黄秀鳳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市○○段○○○段000○0地號、501之48地號,同段12535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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