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6,2024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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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黄建順



相 對 人 葉黄秀鳳

葉忠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869,000元,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抵押權擔保之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

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

復查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112年4月1日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至於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能處置,併予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6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南郭段 南郭小段 0000-0000 67.00 全部 (葉黄秀鳳)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南郭段 南郭小段 0000-0000 31.00 8分之1 (葉忠順)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6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 店舖、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31.60;
二層:34.90;
三層:33.40;
四層:7.90;
總面積:107.80 全部 (葉黄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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