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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美良
相 對 人 林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林雅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分別新臺幣(下同)174萬元、29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合計3,850,774元,詎相對人自113年2月1日起未再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目前尚欠3,386,82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催告函、掛號郵件回執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
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
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意見。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86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鹿港鎮 景福段 0000-0000 1384.00 10000分之159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86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號3樓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8層 三層:84.76;
總面積:84.76 陽台:11.73 全部 共有部分:00000-000建號、1731.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8。
00000-000建號、356.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3。
(詳如登記謄本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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