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90,202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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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相 對 人 陳依汝即陳亮吟

蔡羽洋即蔡至超

唐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台幣(下同)2,0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等向聲請人借款1,700萬元,詎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未依約繳納,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10,199,99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貸款約定書、催繳函、掛號回執、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152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觀之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另相對人陳依汝即陳亮吟雖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唐秀鳳,依首揭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經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渠等逾期迄未陳述。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0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二林鎮 柳子溝 0000-0000 2733.64 全部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0000-0000地號。
(蔡羽洋即蔡至超)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0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巷000弄○0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鋼骨造;
肉雞舍等;
2層 一層:1929.78;
二層:1929.78;
總面積:3859.56 全部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00000-000建號。
(陳依汝即陳亮吟:1000分之426、唐秀鳳:1000分之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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