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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賴政延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世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林世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本件之抵押債權金額(依所提出之文件合計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惟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81萬元)。
三、敘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
等,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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