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97,2024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請人張煌聖

李名倫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張煌聖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宋明山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煌聖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姓名(因聲請狀漏載)。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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