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7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97,20240702,1 快速前往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姓名(因聲請狀漏載)。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張煌聖李名倫前列二人共同上列聲請人張煌聖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宋明山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煌聖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本件相對人姓名(因聲請狀漏載)。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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