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00號
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賀宜晨
上列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郭智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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