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16號
聲請人李錦銅
相對人盧科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 ||||||
編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備考 |
號 | (新臺幣) | |||||
001 | 112年12月13日 | 5,000,000元 | 113年2月14日 | 113年3月27日 | WG0000000 | |
002 | 113年1月5日 | 4,000,000元 | 113年2月5日 | 113年3月27日 | WG0000000 | |
003 | 113年2月26日 | 3,000,000元 | 113年3月26日 | 113年3月27日 | WG0000000 | |
004 | 113年2月26日 | 3,500,000元 | 113年3月26日 | 113年3月27日 | WG0000000 |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