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1029,20240729,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
聲請人林慶昌
上列聲請人林慶昌因與相對人黃逸凡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慶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13年7月22日所提之本票裁定聲請狀,其狀尾之具狀人處未簽名或蓋章,應補正之。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