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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
聲請人林慶昌
上列聲請人林慶昌因與相對人黃逸凡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慶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13年7月22日所提之本票裁定聲請狀,其狀尾之具狀人處未簽名或蓋章,應補正之。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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