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1277,2024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77號
聲請人傅奎嘉

上列聲請人傅奎嘉因與相對人施勝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傅奎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票號CH527296本票之「提示日」及「請求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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