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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10號
聲請人李玉麟
上列聲請人李玉麟因與相對人林俊玨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玉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為多少?本票所載金額為新臺幣
1,658,000元,狀紙所載請求金額為1,858,000元,是否誤載請更正。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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