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33,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戴祺
上列聲請人戴祺因與相對人陳委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戴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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