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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林讌如
上列聲請人林讌如因與相對人陳映蓉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讌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票號CH361802、CH361803號本票之原本。
二、提出相對人陳映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並查報其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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