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488,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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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許明燕



上列聲請人許明燕因與相對人許寶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明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究為本票裁定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1年11月16日。

三、提出債務人許寶勻(住彰化縣○○市○○○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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