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蔡聖豐因與相對人PENONES GUFY ESTABAS(中譯:古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聖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有無請求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