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503,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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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洪世鴻
相 對 人 莊凱盛即莊誠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50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1年12月5日 100,000元 112年9月30日 WG0000000 002 111年12月5日 100,000元 112年10月31日 WG0000000 003 111年12月5日 10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WG0000000 004 111年12月5日 10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WG0000000 005 111年12月5日 100,000元 113年1月30日 WG0000000 006 111年12月5日 100,000元 113年2月28日 WG0000000 007 111年12月5日 100,000元 113年3月31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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