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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張淑貞
上列聲請人張淑貞因與相對人李家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淑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原本各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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