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黃湘茹
上列聲請人黃湘茹因與相對人吳佩蓉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湘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3紙,以供本院審核。
三、確認本件聲明是否有誤,併予更正之(蓋依本票所示,相對人吳佩蓉單獨簽發本票之票面金額為14萬元,相對人2人共同簽發本票兩紙之票面金額各為8萬元、6萬元,與聲請狀所載聲請事項及附表均有未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