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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吳靜慧
上列聲請人吳靜慧因與相對人董家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靜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既係專屬管轄事件,則執票人以一狀就數紙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依各該本票記載之付款地,應分由二法院專屬管轄者,即為兩個聲請事件,其經原受理法院就其管轄事件予以裁判,而將非其管轄事件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者,受移送之管轄法院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參照)。
本院受移轉管轄部分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前揭說明,聲請人預繳之裁判費經扣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部分應徵之費用後,尚應補繳本件裁判費1,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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