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851,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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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鄭嘉陞
相 對 人 TRAN THI HONG TRINH(中譯:陳虹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票附表: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12月2日 50,000元 未記載 CH690589 002 113年1月1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CH690600 003 113年2月2日 100,000元 未記載 CH767811 004 112年10月23日 80,000元 未記載 CH0000000 005 112年11月15日 20,000元 未記載 CH0000000 006 112年11月23日 50,000元 未記載 CH696305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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