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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温石容
上列聲請人温石容因與相對人游秀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温石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提示日與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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