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858,2024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林偉欽
上列聲請人林偉欽因與相對人游炳坤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偉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2張(票號:CH645277、CH645278)。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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