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866,2024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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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曾昱傑
上列聲請人曾昱傑因與相對人吳宛怡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昱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表明提示日為何日?(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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