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7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875,20240705,3 快速前往 一、提出相對人康洛湖(住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二、確認相對人康洛湖之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5號聲請人倪㜃富即倪宜琳上列聲請人倪㜃富即倪宜琳因與相對人康洛湖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康洛湖(住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二、確認相對人康洛湖之地址及身分證字號。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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