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875,20240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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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75號
聲請人倪㜃富即倪宜琳



上列聲請人倪㜃富即倪宜琳因與相對人康洛湖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康洛湖(住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康洛湖之地址及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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