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7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875,20240731,5 快速前往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5號抗告人即相對人康洛湖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倪㜃富即倪宜琳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康洛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