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887,2024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7號
聲請人王創永
上列聲請人王創永因與相對人王創衍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創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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