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7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887,20240702,1 快速前往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87號聲請人王創永上列聲請人王創永因與相對人王創衍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創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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