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904,2024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昱誠鮮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訓宗


上列聲請人昱誠鮮果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楊文儀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昱誠鮮果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請具狀陳明本票之「提示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

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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