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914,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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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卓振賢

上列聲請人卓振賢因與相對人王志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卓振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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