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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列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方祥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倘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標的金額係為新臺幣82,152元,與聲請事項所載之金額新臺幣92,380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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