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920,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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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黃健棠
相 對 人 蔡銘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票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00092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3月1日 570,000元 112年5月3日 CH559552 002 112年3月1日 450,000元 112年12月25日 CH559554 003 112年10月12日 850,000元 112年11月13日 CH313745 004 112年3月1日 230,000元 112年7月31日 CH313733 005 112年8月23日 230,000元 112年9月24日 CH313741 006 112年3月28日 500,000元 112年3月30日 CH559551 007 112年3月1日 450,000元 112年7月31日 CH313732 008 112年7月20日 900,000元 112年12月30日 CH313740 009 112年11月1日 28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CH313747 010 112年2月13日 400,000元 112年3月13日 CH313726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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