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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楊淑靜
上列聲請人楊淑靜因與相對人王世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淑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本票(票號:0164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故請具狀陳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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