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928,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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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鄭清新即鄭錕伸





上列聲請人鄭清新即鄭錕伸因與相對人黃健志即大江當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清新即鄭錕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健志即大江當鋪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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